.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225刑初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乐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乐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乐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2日14时25分左右,赵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顺乡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姜各庄镇更新村西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向左侧翻,侧翻过程中所载铁管将车斗上乘车人佟印山砸伤,造成车辆损坏、佟印山当场死亡,车斗上另一乘车人张富国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佟某、郝某、赵某的证言、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认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贾翠梅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轩仁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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