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俊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唐山市路北区地税局科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大明,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未检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诉机关于2017年1月6日提出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匡国媛 人民陪审员 杨玉华 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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