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司机。2010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第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另查被告人刘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以上事实,故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赵宁
书记员: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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