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2016年10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同年11月2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取保候审。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李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系自首,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自愿认罪,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宋文豪 代理审判员  陈芯芯 人民陪审员  尚莹莹

书记员:高宏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