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张某

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系衡水市公交公司客车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虎、代理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被害人白某的近亲属高竹林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事故发生后,张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害人的近亲属称被告人的行为是责任事故,不是交通肇事的意见与法不合,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事故发生后,张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害人的近亲属称被告人的行为是责任事故,不是交通肇事的意见与法不合,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韩振栋
审判员:吴卫丽
审判员:代娜

书记员:仝路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