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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徐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于2014年1月23日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徐某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对徐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莹

书记员:叶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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