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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解某某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刑诉(2013)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云华、徐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解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解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解某某在一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且根据其认罪、悔罪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解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解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解某某在一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且根据其认罪、悔罪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吕世滨
审判员:刘水
审判员:聂珊娜

书记员:付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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