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务农职业。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运强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建文、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大意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够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运强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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