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亚洲,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4)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亚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亚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程亚洲无证驾驶悬挂号牌为鄂K×××××号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自孝昌县白沙镇至孝南区祝站镇,18时40分许,当其驾车沿310省道行驶至杨店界河路段掉头后沿31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0线24KM+960M处时,发现自车行前方由左向右横过公路的行人熊玉娥(女,殁年74岁)、李瑞(男,殁年8岁)后刹车不及,导致其所驾车辆左侧前部与行人熊玉娥、李瑞相撞,造成熊玉娥现场死亡,李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亚洲弃车逃离事故现场,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程亚洲在孝感城区某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鄂K×××××号牌登记车主为孝感市孝柴小区2号楼方运香,该车为查封、强制注销、违法未处理状态,悬挂该号牌的富康牌小型轿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被人为凿毁。
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程亚洲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在遇见横过公路的行人后未尽避让义务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无异议的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买卖协议;2、鉴定意见,孝公刑技法交字(2014)第007号、第008号,孝公交认(2014)第420901201400602号;3、证人盛某、林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片;5、卡口电子监控照片;6、被害人身份证明;7、被告人程亚洲的供述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亚洲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在遇横过公路的行人时未尽避让义务,导致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肇事,其对象为老年人及未成年人,且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对其处罚。被告人程亚洲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亚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
审 判 长 杨幼华 审 判 员 沈茂华 人民陪审员 蒋 晨
书记员:严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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