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6月23被丹江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2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12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汝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汤国清、人民陪审员王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丽、代理检察员鲁凤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鄂c1k916号黑色丰田牌轿车由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往武当山经济旅游特区方向行驶,行至316国道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江家沟路口时,将横过公路的被害人贾某撞到致伤,贾某经送往十堰市太和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晚22时15分死亡(殁年63岁)。经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贾某不负事故责任。死者贾某系胸、腹部严重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候警察,并交警调查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
本案在侦查阶段,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李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某除承担医疗费、停尸费外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贾某的亲属400000元(已兑现)。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葛某均等人的证言、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发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不注意安全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场处理,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经审前社会调查,认为有条件对被告人李某进行监管、帮教,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非监禁刑,对此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汝军 审 判 员  汤国清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书记员:徐彬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