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无业。2008年9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10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冀B×××××捷达汽车,沿本市建设路由北向南行至建华岗北时与正在行走的被害人吴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死亡。经鉴定,被告人董某发生事故后逃逸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行人相撞后弃车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及雇主王福利共同赔偿被害人吴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0000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董某的刑事责任,故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雪峰 人民陪审员 王树杰 人民陪审员 赵玉兰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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