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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付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未刑诉字(2012)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5日13时20分,被告人付某驾驶京A×××××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67km+10Om处时,与驾驶人王某驾驶的辽M×××××/M4338挂车在第三车道尾随相撞,致京A×××××车乘车人沈需伟当场死亡、京A×××××车及其车载的一辆轿车起火焚毁。经省公安厅高速交警唐山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鉴定结论;事故认定书;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梁庆松

书记员:刘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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