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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1月22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刑诉(2013)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靖河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熊集镇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张某驾车行驶到十字街路段时,撞倒由东某横过道路的行人仇某,致仇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逃逸,次日到枣阳市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枣阳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某无证驾驶车辆,未及时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仇某横过道路未注意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的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的证言,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枣阳市公安局法医学分析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110值班接警证明,抓获经过,关于被告人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车时未尽注意义务,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并通过社区调查评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孙俊波 审判员  程四杰 审判员  李有保

书记员:张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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