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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亚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带张某某、吴某某二人,沿赵苑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勇峰新村南26米处时,将沿该街与其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赵某某(时年68岁)撞倒。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逃逸,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6月17日???3í?°??£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医院诊断证明、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照摩托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查,其案发后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鞠志强 审 判 员  牛学英 人民陪审员  孙海燕

书记员:周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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