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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庄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号牌农用四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七密公路与八五五农场二连路口西一公里处,车辆失控翻入路边沟内,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孙某某与乘车人纪某某、范某某受伤,乘车人郭某某受伤后经密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孙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被害人及家属不追究被告人孙某某刑事及民事责任,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被害人及家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网上逃犯结论、犯罪嫌疑人正/侧位照片、驾驶员信息查询单、火葬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刘某某、杨某某证言;被害人纪某某、范某某陈述;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密山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密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孙某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孙某某虽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但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孙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杨运华

书记员:邵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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