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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被告人李某甲,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乙,男。
附带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郭海鹏,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甲交通肇事一案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连带赔偿其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2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附带民事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纠纷已解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运华 代理审判员  诸葛辉 人民陪审员  栾 鹏

书记员:邵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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