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23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公诉刑诉(2016)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悬挂伪造号牌鄂NBXXX0(实际号牌晋DNXXX3)的长安牌灰色轿车,沿潜江市园林办事处马昌垸路由东向西行至阳光水岸门前百里长渠桥路段时,疏忽大意,将在路边行走的李某某撞倒致伤,何某某随即驾车逃离现场。经潜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颅脑外伤后左侧偏瘫,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何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向潜江市公安局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康某、曾某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潜公交认字(2015)第X0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潜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潜)公刑技(法)鉴字(2016)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潜江市公安局潜公(交)行决字(2015)18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悬挂伪造号牌的机动车,疏忽大意,致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次日主动向潜江市公安局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罪行,系自首,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双世权 人民陪审员  候艳丽 人民陪审员  肖玉芳

书记员:关麟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