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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交通肇事一案,由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23日以蔡检公诉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认定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汪建平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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