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男,1976年2月6日出生。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胜源,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郭胜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违法道路安全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依法予以采信。在对被告人高××具体量刑过程中,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积极赔偿被害人倪××、刘吉利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倪××家属、被害人刘吉利的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在对被告人高××量刑过程中,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晨勇 代理审判员 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 张 洁
书记员:曹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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