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刁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邢台市巨鹿县。现租住于北京市丰台区。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4)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刁某某驾驶冀A99G82福克斯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62公里+100米处时与杜某某驾驶的冀A69021东风重型普通货车追尾,后冀A99G82福克斯小型轿车又与高速中央护栏相撞,造成冀A99G82车驾驶人刁某某受伤,乘车人崔某甲死亡,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刁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杜某某负次要责任,崔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认为被告人刁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柴秋瑾
审判员:裴燕
审判员:张聪彦

书记员:王大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