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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2年11月2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24日以枣检刑诉(2012)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童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通知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汤大才 审判员  李有保 审判员  耿安波

书记员: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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