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阮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2月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4月21日,谷城县人民检察院又以谷检公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变更起诉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勇、代理检察员李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7日晚8时许,被告人阮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鄂f×××××两轮摩托车,由谷城县石花镇小坦山村行至盛石路18km+600m处路口时,与相对方向刘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刘某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意见书确认:阮某为醉酒驾车。经法医鉴定书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1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阮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定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原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由于结果加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变更起诉,因两罪竞合,本案应按照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罚。被告人阮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阮某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原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由于结果加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变更起诉,因两罪竞合,本案应按照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罚。被告人阮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阮某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石国艳
审判员:李斌
审判员:杨汉东
书记员: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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