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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某,从事个体水产养殖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解某驾驶鄂H×××××号小轿车由钟祥市胡集镇转斗社区至胡集街道,沿丰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胡集镇平堰村高速公路桥下时,遇对向来车灯光炫目,致其驾驶的鄂H×××××号小轿车与同向行人陈某相撞,造成陈某(殁年74岁)当场死亡、被告人解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解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解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口头传唤至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胡集中队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解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案发后,被告人解某已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陈某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文某、周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保险单,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解某及被害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遗体火化证明,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解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口头传唤至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胡集中队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解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解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罗世锋

书记员:朱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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