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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朱某某
谢巍(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谢巍,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谢巍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六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能打电话报警,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可从轻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六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能打电话报警,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可从轻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

审判长:杨幼华
审判员:沈茂华
审判员:蒋晨

书记员:严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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