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绥化市望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黑M×××××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鹤哈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26公里+900米处时,车辆与右侧护栏相撞后驶入沟内,造成车内乘车人被害人其母亲张某2(女,殁年45岁)当场死亡,梁某某本人及其妻子张某1(女,时年22岁)、岳母李某某(女,时年44岁)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庭审质证后确认,张某2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致头颈离断伤,颅脑损伤死亡。此事故由梁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2、张某1、李某某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梁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对梁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梁某某的年龄及住址,其无违法犯罪记录。
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经电话报案称,2017年5月18日4时10分许,梁某某驾驶的黑M×××××号北京牌小型轿车,沿鹤哈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26公里+900米处,车辆与右侧护栏相撞后驶入沟内,造成乘车人张某2当场死亡、梁某某及乘车人张某1、李某某受伤。因梁某某有伤,暂不执行羁押。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由梁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2、张某1、李某某无责任。
4、证人李某的证言:她是梁某某的岳母。2017年5月18日4时11分许,她与其女儿张某1及梁某某的母亲张某2乘坐由梁某某驾驶的车辆,在鹤哈高速公路绥化至哈市方向426公里+900米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梁某某的母亲张某2当场死亡,她与张某1受伤。
5、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8日4时10分许,在鹤哈高速公路426公里处,其丈夫梁某某驾驶的一台轿车与公路护栏相撞后侧翻入沟内,造成乘车人张某2死亡及其受伤的交通事故。
6、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2017年5月18日4时10分许,他驾驶黑M×××××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哈尔滨市给孩子看完病回家,沿鹤哈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不知什么原因他的车与右侧护栏相撞,之后的事情他就不记得了,醒来时发现自己在医院。发生事故时其车内副驾驶乘坐其母亲张某2,后面乘坐其妻子张某1、其女儿梁某某、其岳母李某某,发生事故后,其母亲张某2死亡,其与其他乘车人受伤。
7、法医学鉴定书:死者张某2符合生前交通肇事致头颈离断伤,颅脑损伤死亡。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案发现场情况。
9、谅解书: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梁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时,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凤华
审判员 石伟华
审判员 林向东
书记员: 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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