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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无职业。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朱晓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臣、朱泽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0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尹某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由黄石市南京路路口往天津路路口方向行驶,行至黄石市中心医院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乙发生碰撞,致张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尹某立即拨打了110及120报警电话,并将张某乙送到黄石市中心医院救治。当日,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尹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乙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除保险公司依法赔偿的损失以外,被告人尹某另行补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甲、李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尹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尹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黄石市西塞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尹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尹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朱晓冬 人民陪审员  杨 臣 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

书记员: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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