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女,无职业。2016年5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决定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晓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驾驶鄂a×××××小轿车沿黄石市迎宾大道辅助路由大桥环形岛向黄石大道方向行驶,当行至迎宾大道辅助路彩虹路口时,与被害人干某乙驾驶的由彩虹路口向大桥环形岛方向左转弯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被害人干某乙送往医院救治。同年3月26日,被害人干某乙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邓某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干某乙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干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已先行赔付了安葬费及医疗费用,但未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徐某、张某、严某、干某甲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收条、民事裁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表检验意见书、黄石市联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邓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先行赔付被害人亲属部分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八月二日起至二○一七年四月一日止)。
审判员 朱晓冬
书记员: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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