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韩永生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永生,工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永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永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已于庭前对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作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永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永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已于庭前对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作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永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艳辉
审判员:赵宁
审判员:文亮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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