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庆市红岗区。2017年1月24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被公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建华,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雪铁龙牌世嘉型轿车沿大庆市让胡路区铁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华联信号灯岗路口北侧二十米处时,将横穿马路的被害人杨某某撞伤,尚某某报警后将杨某某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杨某某右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脑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大庆市交警支队公安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尚某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过错。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尚某某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实。2017年11月29日,尚某某与杨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尚某某在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万元,杨某某家属予以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书证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撤诉申请等,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以庆让检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封光、代理检察员穆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尚某某在事故后主动报警,救治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案发后能和被害人家属和解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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