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某某的谅解,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缓刑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宋雪梅
书记员:胡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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