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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6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郧西县羊尾镇胡家湾村4组谌某门前路段搭载常某(女,殁年59岁)、施某等人,欲前往该村村民胡某家办理丧事。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在起步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常某从车厢尾部坠落受伤,被害人常某因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29日死亡。经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常某系因高坠右颞部受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支付被害人常某医疗费和丧葬费,后于2017年9月11日与被害人常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再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庹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7、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积极施救被害人,案件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建强
审判员 王金富
审判员 李大彬

书记员: 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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