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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2017年1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7日,被逮捕。2018年2月13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少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韩某某先行给付被害人聂某某的近亲属赔偿款17万元,被害人的近亲属对韩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无异议并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及破案经过;证人郭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鸡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韩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韩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且制动系不符合规定的正三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盖秋海
人民陪审员 关秀菊
人民陪审员 刘畅

书记员: 王慧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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