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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甲

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立荣、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肇事后主动抢救伤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肇事后主动抢救伤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

审判长:王晓梅
审判员:马子波
审判员:李海

书记员:冯常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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