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俊、代理检察员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载其妻甘某及女儿,由本市联合村往西塞方向行驶,行至黄石大道工人村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董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拨打122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并授意甘某为其顶包,随后二人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次日,被告人董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张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已支付的治疗费外,被告人董某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共计232193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21日21时3分许,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事故现场黄石大道工人村路段,报警人董某站在鄂b×××××号小型轿车外,其妻甘某坐在该车驾驶位上,称其驾驶该车将一男性行人撞伤,伤者已送往医院救治。随后民警将甘某及报警人董某带至交警队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甘某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报警人董某酒精测试结果为74mg/100ml。经调查取证,报警人董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次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董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并供称案发时肇事车辆系其驾驶。
2、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证实被告人董某于2017年1月21日22时21分,在西塞山交警大队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4毫克/100毫升。
3、事件单、黄石市急救中心证明及照片,证实2017年1月21日21时许,市局指挥中心接被告人董某电话报警,称本市四门工人村小车撞到人,有人受伤;同日120调度中心接被告人董某呼救。
4、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g0087号法院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张某多发性脑挫裂伤,颅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其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
5、湖北省黄石市联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黄联发司鉴所[2017]痕鉴字第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发生时,鄂b×××××号小型轿车在本市黄石大道工人村路段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接触,该车当时的行驶速度不具备计算条件。
6、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塞山大队鄂公交认字[2017]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董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7、证人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1日晚,其和老公董某、女儿在朋友家吃饭,期间被告人董某喝了酒。大概21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鄂b×××××号轿车载着其和女儿(坐在后排)离开,由联合村向西塞方向行驶,行至黄石大道工人村路段,被告人董某接女儿递还的手机,突然车子就撞到了一个人,被告人董某停车拨打了120、122,随后和其商量,让其对交警称是其开的车,并让其坐在驾驶员位置。
8、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20时许,其和女朋友费彩云与同事甘某一家人在一起吃饭,期间,其与甘某老公董某喝了酒,饭后甘某等人离开。
9、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张某的亲属自行达成调解协议,除已支付的治疗费外,被告人董某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共计232193元,取得谅解。
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载表及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董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12、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互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董某有自首情节,可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佳润 人民陪审员 童清明 人民陪审员 肖春平
书记员:胡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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