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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黄石市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重阳,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孙重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静

书记员:舒庆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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