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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系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8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2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占某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戴某的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姜 斌 审判员 姜海清 陪审员 杨 俊

书记员:吕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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