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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4日被富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富检诉刑诉(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某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宇飞

书记员: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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