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某某,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3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3次,表扬4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某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海 审判员 刘立国 审判员 冷建平
书记员: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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