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安大小,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辛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大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12月14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我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大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安大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大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玲
审判员 杨景彬
审判员 张瑞征
书记员: 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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