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某某,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鄂洪山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获得表扬二次,2013年第四季度及2014年第一、四季度获得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曾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卫国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樊 军
书记员: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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