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遵化市。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北省遵化市。2001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2002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07年4月1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000元,2012年12月14日减刑释放;2017年12月22日因无证驾驶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18年1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16日被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合并审理,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因其需作伤残鉴定,故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撤诉。
审判长 苗瑞生
人民陪审员 韩文
人民陪审员 杜国华
书记员: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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