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代理人陈英秀(于某某爱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于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嫩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铁
书记员: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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