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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龙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范龙某。2014年1月2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廊广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该判决认定其认罪态度较好。现河北省深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5年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范龙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龙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崔福林 审判员  李春蕾

书记员:苑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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