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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金洲、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夏金洲,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
被执行人邸丽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

申请执行人夏金洲与被执行人徐某某、邸丽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824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3600.00元,缴纳执行费100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本院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本院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某某、邸丽欣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景全
审判员 王香瑞
审判员 盖世杰

书记员: 刘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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