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米家务乡米北村.2018年5月9日因交通肇事被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雄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8]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田重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韩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FXXX**号小型轿车沿昝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高辛庄“翠平卫生室”门前时,撞到前方顺向行走的被害人张某甲,造成张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逃离现场。经司法医学鉴定: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王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30.2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到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并支付被害人三万元丧葬费。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案登记表,证实报警人匿名电话报警及案件受理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及受害人情况。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驾驶资格,所驾驶轿车在有效期内。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18年5月8日22时许,其驾驶冀FXXX**号小型轿车从米北庄家中出来准备回雄县世纪城小区。沿昝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高辛庄、小卢昝村附近,其没有看见公路上的人,车前响了一声,其停车查看,看见有人向其车跑过来,见车上和身上有血,就知道撞人了,其上车就跑。发生事故后其开车一直向南行驶,回到米北庄家给120急救中心说其在高辛庄附近撞了一个人,后来其打110报警,其就接到交警队的电话,让其投案。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8年5月8日22时20分许,其和张某甲还有张某乙从开创公司出来,沿昝板路由北向南沿路西步行去昝岗镇准备找个旅馆住下。大概走了一段距离,其老板张某甲要小便,他让其帮他拎着东西,其和张某乙继续向南步行。其和张某乙走了大概二十米左右就听见身后有一辆车声音特别大,就听见一声响,看见张某甲被撞到其与张某乙前面去了,对方司机停了一下,下车看了看,其与张某乙赶紧向车的方向跑过去,对方轿车司机看见其与张某乙要过去,他开车就向南跑了。
6、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8年5月8日22时20分许,其和张某甲还有李某某三人从开创公司出来,沿昝板路由北向南沿路西步行去昝岗镇准备找个旅馆住下。大概走出一段距离,张某甲要小便,他让李某某帮他拎着东西,其和李某某继续向南步行走了大概二十米左右就听见身后有一辆车声音特别大,听见一声响,看见张某甲就撞到其与李某某前面去了,对方司机停了一下,下车看了看。其与李某某赶紧向车的方向跑过去,对方轿车司机看见其要过去,他开车就向南跑了。其和李某某走到张某甲身边,见他在路边躺着满身都是血。其就拨打120急救并报了警,120急救车来了,医生通过检查张某甲已经没有生命迹象死亡。
7、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0.2mg100ml。
8、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现场散落碎片是冀FXXX**号小型轿车所遗留,该轿车前部右侧、发动机罩右侧机前风挡玻璃右侧破碎凹陷痕迹是与行人碰撞形成。
9、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5月8日22时20分许,匿名报警称雄县昝板公路高辛庄村翠平卫生室门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一行人被撞,肇事车辆逃逸。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勘查,被撞行人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后投案自首。
10、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1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12、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三万元。
1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77年4月10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理赔,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焕婷
审判员 董福印
人民陪审员 张巍巍

书记员: 张宇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