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个体运输从业人员。因交通肇事,于2014年5月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刑诉(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黄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宽处罚。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周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姜海清

书记员:吕璟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