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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杨某甲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被告人杨某甲被控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3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杨某甲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甲系过失犯罪,其所在社区能接受其进行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杨某甲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甲系过失犯罪,其所在社区能接受其进行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建平
审判员:刘火苟
审判员:许庆发

书记员:梅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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