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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谌琪,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6)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蕊出席法庭。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谌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魏某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玉华

书记员: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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