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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苏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2017年7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规驾驶牵引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综上,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洋

书记员:陈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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