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石家庄丽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住河北省赵县。2017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祥,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孝南检刑诉﹝20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黄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29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A×××××(冀A×××××)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京港澳高速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083KM处时,冀A×××××(冀A×××××)车身左侧将位于道路中央隔离带超车道附近的路面保洁人员万某挂倒,造成被害人万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未停车查看事故情况,直接驾驶冀A×××××(冀A×××××)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驶离现场,后被湖北省公安厅高警总队一支队孝感大队的民警查获。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3.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2.被害人家属已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应该获得应有赔偿;3.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初犯,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9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A×××××(冀A×××××)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京港澳高速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083KM处时,冀A×××××(冀A×××××)车身左侧将位于道路中央隔离带超车道附近的路面保洁人员万某挂倒,造成被害人万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未停车查看事故情况,直接驾驶冀A×××××(冀A×××××)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驶离现场,后被湖北省公安厅高警总队一支队孝感大队的民警查获。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在保险责任之外赔偿被害人损失71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孝感大队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孝感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害人万某人口信息,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冀A×××××(冀A×××××)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单等书证;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孝明镜[2017]病鉴字第178号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平安司某所[2017]交鉴字第26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真司某中心[2017]痕鉴字第H03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孝感大队出具的高警孝感公交认字[2017]第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对被告人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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